【无锡】20240416江阴市联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2024)苏0281破21号
详细内容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破申31号
申请人:耿建平,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6409243036,汉族,住江阴市周庄镇长寿村耿家村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芳,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阴市联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67614330L,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村云顾路5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徐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耿建平以被申请人江阴市联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联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被申请人联泰公司辩称,联泰公司确认结欠耿建平工资款205000元,对耿建平申请联泰公司破产清算无异议。
现查明:联泰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7日,登记机关为江阴市行政审批局,现工商登记信息载明: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徐刚,股东为李徐刚、李徐忠,分别占股80%、20%。公司住所地为江阴市周庄镇长寿村云顾路520号。
2021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21)苏0281民特494号民事裁定书,对耿建平与联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一、联泰公司结欠耿建平工资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205000元结算,该款由联泰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之前支付清;二、如联泰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则耿建平可就工资205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泰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耿建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耿建平向本院执行局提出联泰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3月4日,本院执行局作出(2021)苏0281执5288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联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上述事实,有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工商资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债务人联泰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联泰公司结欠耿建平债务逾期未还,故耿建平作为债权人,具有申请联泰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联泰公司结欠耿建平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耿建平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耿建平对江阴市联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丹
审 判 员 廖宏娟
审 判 员 蔡晓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冰琰
附件
江阴市人民法院(2024)苏0281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信鼎尚德诉讼保全担保,每日均有江苏、上海的法律服务招标公告提供;请体谅我们收集法律顾问服务招标公告的辛苦,有诉讼保全保函或解保担保保函、继续执行担保保函、反诉保全保函、海事保全保函、证据行为保全保函的需求,请随时联系我们:贾经理 18913978359(微信同号),信鼎尚德诉讼保函扎根行业十五年,江浙沪徽赣五省市费率一致,最低收费仅需保全担保额的0.6‰(万六)返30%,提成返还费用均可商议,且可在缴纳保费时直接扣除,小额保费可后付,确保全国费率最低返还最高】